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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n 外国人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80199.html
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510/351135.shtml
http://www.faxueyanjiu.com/Admin/UploadFile/20220809/832ae6b9-ec5a-4986-afd0-a6a938002a2f.pdf
外国版权客体在本国的保护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
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
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
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
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
“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
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
要对 “外保条款” 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
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
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
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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